山东嘉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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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4/13 10: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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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的第4章(表1中水分的要求和4.3除外)、第6章、第7章(7.5除外)和第8章(8.3除外)为强制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GB 15063一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本标准与GB 15063一2001的主要差异是:
——进一步明确了范围;
——调整了高浓度产品的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的指标;
——将水分改为以出厂检验数据为准;
——增加了标明含氯的产品的氯离子含量指标,按低氯、中氯、高氯分别规定;
——增加了用自动分析仪测定产品的氮、磷、钾含量,适用于快速检验;
——将粒度和氯离子的质量分数的测定写在附录A和附录B中;
——增加了缩二脉含量的测定方法和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标注缩二脉含量的要求;
——细化了产品包装标识的规定,增加了含尿素态氮的产品和含氯(高氯)产品的警示语的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分别规定了粒度和氯离子的测定方法。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出厂产品应执行新标准;标准实施之日六个月后,市场上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外包装禁止标注GB 15063一2001。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 AC/TC 10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中国一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中化化肥有限公司、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章明洪、王连军、刘刚、郑树林、周兰影、刘俊会、杜显兰、杨一。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5063一1994、 GB 15063一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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